广东揭阳阴阳合同藏猫腻,追1281万工程款反被判赔120万,政府盖
2020年,广东揭阳联华大厦项目用“阴阳合同”埋下隐患:3000万概算合同无图纸清单,6000万备案合同只为过审。疫情冲击下,工程款拖欠致农民工讨薪不断,多方协调的结算协议成了一张空文。实际施工人黄先生起诉追讨1281万余元工程款,本以为能讨回公道。可谁能料到,揭阳市榕城区法官薛某春的判决,让剧情陡转直下。认定合同无效却参照3000万概算合同核算,最终竟判黄先生倒赔120万元。这场工程款纠纷背后,究竟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一、工程款纠纷引发的连锁反应
1.合同签订的重重疑点
2020年11月7日,黄某华与黄先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以3000万元大包干形式承建联华大厦,但合同既无工程量清单,也无施工蓝图,仅通过案外人传递文件。
因黄先生无施工资质,2020年11月18日,黄某华又与揭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后更名)签订6000万元备案合同,随后工程被转包给黄先生。这种“阴阳合同”操作,使得后续工程量核算、价款结算无明确依据,为纠纷爆发埋下伏笔。
2.施工过程的矛盾激化
施工期间,新冠疫情的冲击与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暴涨,让黄先生承受巨大资金压力。而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更是雪上加霜,直接导致农民工讨薪事件频发。2023年12月,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劳动监察局多次约谈业主黄某华,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却遭到故意拖延。
为解决欠薪问题,2024年1月11日和3月20日,黄某华、黄先生与揭阳市城投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见证下,分别签订协议书,约定各方筹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工程后续施工作出安排。其中,2024年3月20日的协议明确,联华大厦工程尚欠工人工资205万,由黄某华筹集1472012元、黄先生筹集577988元,划入第三人账户垫付工资;黄某华另划入300万元至第三人账户,款项到账后,黄先生应立即恢复施工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未完成工程,满足竣工验收要求。
但工程于2024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黄某华不仅未按协议支付剩余12815697.47元工程款,反而以“超付工程款”为由反诉,迫使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引发的争议风暴
1.判决依据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定,黄先生与黄某华实际履行的3000万元包干施工合同及6000万元备案合同,均因黄先生无施工资质及资质借用行为而无效。值得关注的是,黄某华主张的675万元安装合同,未在本案上诉范围内,依据“不告不理”原则,该合同与本案并无关联,却被法院强行纳入本案判决范畴。法官薛某春参照已被认定无效的3000万元合同约定,核算工程总价为3675万元,认定黄某华已支付37952012元,超出应付工程款,遂判决黄先生返还1202012元及利息,并移交工程,驳回黄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黄先生对此强烈反驳,他指出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且政府见证的协议明确“按实际结算”。他自行委托评估显示,实际结算价为45237709.47元,扣除已收32422012元,黄某华尚欠12815697.47元。法院无视行政协调结果和实际工程量变更,机械套用无效合同条款,裁判依据明显存疑。
2.司法程序的争议焦点
黄先生质疑,法官薛某春在判决中既认定两份合同无效,又选择性采纳3000万元合同计价条款,却对经揭阳市住建局、人社局盖章确认的《协议书》视而不见。该协议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属于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变更,具有行政协调效力。但薛某春未对协议进行质证,直接以“合同无效”排除其适用,这种裁判逻辑矛盾,被指违反《民事诉讼法》证据审查规定,存在“程序违法”嫌疑。
三、案件背后的深层矛盾
1.黄某华的履约争议
从施工到竣工,黄某华多次违反工程款支付约定,即便在政府协调下签订协议,仍拒不履行义务。工程竣工后,其不仅不结算工程款,反而反诉,被指恶意利用诉讼程序逃避债务,滥用诉讼权利。
2.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争议
本案核心在于政府部门见证的《协议书》法律效力,以及法官对无效合同条款的“选择性采纳”是否合法。黄先生认为,薛某春对行政协议的漠视,可能导致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权威冲突,而关键证据未经质证就被排除,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
农民工讨薪问题贯穿项目始终,即便多方协调签订工资支付协议,农民工合法权益仍未得到保障。这暴露了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工程款纠纷时,缺乏有效维权途径和保障机制的现状。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追问
1.行政协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保障?
在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形成的书面协议,能否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若此类协议可随意被司法程序否定,将直接影响行政监管的权威性,也会让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款结算等民生问题陷入“协调无据”的困境。
2.无效合同的裁判逻辑如何统一?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后应按“折价补偿”原则处理,而非直接参照无效条款。本案中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裁判方式,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同类案件中,不同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标准差异较大,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黄先生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其一,强烈要求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彻查法官薛某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其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核工程实际工程量与价款,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因素纳入结算范围,重新核算工程款,纠正一审判决中不合理的结算认定;其三,追究黄某华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违约行为的责任,按照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黄先生表示,自己将坚持维权,只为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也希望此类工程建设领域的乱象能够得到彻底整治。这起案件不仅关乎黄先生的个体权益,更折射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深层矛盾,其走向将成为检验行业规范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
来源:https://www.sohu.com/a/901126141_1224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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